2007年9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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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岁小孩溺死粪坑
法院判决居委会担责三成
通讯员 李艳芬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母亲带着3岁的儿子上厕所,不料等母亲上完厕所,儿子却已经溺死在公厕的粪坑里。这起意外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经过玉环县法院审理,法院日前判决公厕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承担三成赔偿责任。
    吴某、周某夫妇俩是云南人,夫妻俩带着儿子在玉环打工。今年3月2日下午2点左右,吴某带着儿子去社区的公厕上厕所,让儿子在厕所外面等自己。但是当吴某上完厕所后却发现儿子不见了,最后终于在公厕的掏粪坑口找到了已溺死在公厕化粪池中的儿子。
    事故发生后,居委会帮助吴某办理了丧葬事宜。此后,吴某夫妇以被告没有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起诉到玉环法院,向当地镇政府和居委会索赔17万余元。
    玉环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属于物件致人损害赔偿案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应由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居委会是公厕的所有人,对公厕负有安全管理义务。公厕化粪池的掏粪坑口未盖上盖子,存在安全隐患,可以认定居委会对公厕的管理存在瑕疵,未尽到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,而这与小孩掉入掏粪坑口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,因此居委会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而镇政府不是公厕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,对公厕不负有管理义务,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    同时,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死者的母亲,对死者负有监护的法定义务。吴某对儿子的安全不够注意,造成儿子掉进粪坑死亡,吴某存在重大过失,应对自己儿子之死承担主要责任。
    由此,法院一审判决居委会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吴某、周某夫妇4.4万余元,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1.5万元。而吴某夫妇自身承担70%的责任。